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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制”不是一个法律的说法
昨天沪昆高速发生了一起致13死41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新华社的报道中交代,涉嫌肇事的司机已被警方控制。
“肇事司机已被警方控制”每每出现在重大车祸的报道中,已是一个“传统”的说法,但它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的说法。而这种不规范的说法,源自办案机关,媒体不过是个传声筒。
“被控制”的言外之意是被控制者的自由受到了限制,而他们应该是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车祸发生后的“控制”应该尚属于传唤阶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安机关传唤嫌疑人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理应堂堂正正大大方方地告知包括媒体在内的各方面,不应该用一个非法律的说法回应。
将治安案件的传唤或刑事案件的传唤笼统地说成“控制”,若是普通的单位或个人,算不得什么,但作为办案的公安机关,则说不过去。
依法办案,不但要会做,还要会说,而“说”有时反映的是做得如何。
我就怀疑,有的办案单位把人“控制”了之后,一时还吃不准该如何定性,或者还没办传唤的法律手续,记者一追问,只能用“控制”。
对于已经限制了他人自由的这样的案情,理应用准确的法律的说法进行表述,这是一件严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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