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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兴评述:国考要做反就业歧视的垂范

文章来源:河大艺考原创 日期:2011-11-25
 11月20日,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报告称,调查的2011年国家公务员近万个岗位,全部存在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此外招考还在政治面貌、性别、户籍、地域等方面存在歧视性要求。(11月21日《京华时报》)

  公务员招考的就业歧视,只是冰山一角。《新京报》去年的一项调查中,近九成的网友认为“遭遇过”就业歧视,近九成的网友认为就业歧视“严重”,近九成的网友在遭遇就业歧视时的选择,是“胳膊拧不过大腿,另寻单位”。这些数据表明:就业歧视在中国社会不是偶然上演,而是无处不在、渗入骨髓、犹如顽疾。至于国家公务员招考中也出现歧视,只能说明这种歧视司空见惯,因为已经堂而皇之地进入不被检省、不被指摘的“集体无意识状态”。

  公务员招考被社会称为“国考”,作为政府部门主导的公职人员岗位选拔考试,其一举一动,一章一规,一条一款,都有非常强烈的示范效应,尤该成为反就业歧视的“领头雁”。现在被揪出大量涉嫌歧视性要求的条款,实在令人汗颜。但此事的积极意义就在于:督促各级管理部门,在社会民众的觉醒与期待面前,对就业歧视从“无意识”转为“有意识”,从“无作为”转为“有作为”,从“小作为”转为“大作为”,从“歧视惯性”转为“反歧视惯性”。

  你看,如果不是专业报告指出来,很多歧视条款我们很可能是作为“本来如此”来看待的:比如报考年龄限定在35岁,某些岗位规定“不招女性”,某些岗位要求“相貌端正、身体匀称”,某些岗位只要“城市户口”……这些潜在的就业门槛,确实造成了职业壁垒,令一些不重要的因素成为左右就业的关键,甚至沦为某些人暗箱操作的“抓手”,这与国家鼓励人才自由流动的原则背道而驰。但由于大家在就业歧视的认识上没有共识,很多不合理的要求能找到正式文件的规定来“撑腰”,导致被歧视者毫无博弈反抗的能力,绝大多数人不是“依法维权”(有时无法可依),而是无可奈何地“另寻单位”。

  歧视这回事儿,你越躲,它越多。“就业歧视”被视为开明社会的“全民公敌”,任其自由蔓延,愈演愈烈,人人都会成为受害者。公务员招考被揪出来当“靶子”是个难得的契机———它有助于大家用“放大镜”发现每一个不该容忍的歧视条款,让大家加深反就业歧视的意识;它有助于我们看清反就业歧视的紧迫性,虽然有进步却跟民众的期待仍然距离尚远;它有助于我们解剖标本麻雀,从最可干预的公务员招录着手,寻求治理就业歧视的路径。

  反就业歧视,一是改变社会观念,以更为包容的心态认识就业,减少所有不必要的门槛;二是廓清所有涉嫌歧视的行为,建立基本的就业公平共识,消除法律的模糊地带;三是建立诉求、维权等救济渠道,加大违反公正的问责;四是主导就业工作的管理部门树立反歧视意识,主动听取社会呼声……虽然对于行政干预会不会影响企业用人自主权,还存在争议,但对于国家公职人员的招录,不应该有这种顾忌———消除所有歧视门槛,实现公平公正,就是其大善。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很多就业规定都是参照“国考”标准制定的,如果国考里涉嫌歧视的规定比比皆是,我们就无法理直气壮地对社会其他领域的就业歧视当头棒喝。现在中国政法大学的这份调查报告,属于“事后监督”的信息汇总,呈现森林,不干预树木。我们更需要通过事前监督、事中监督等手段,建立有效的干预机制,实现“制度性反歧视”。这注定是一个与观念为战、与惯性为战、与特权为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考”注定要做反就业歧视的那只“领头雁”,绝不能沦为落在后面的拖累者———错而改之,善莫大焉,即便被舆论推着“被动向前”,也是为了公平公正、为了民生福祉,没什么丢面子的;只有我行我素、停滞不动、排斥改正,才是权力的傲慢与歧视的丑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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