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无技术必要性,说明添加剂的技术功能存在替代选项,那么所有的选项中,添加剂必须排至最后,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潜在隐患;还要设立重新评估机制,为新证据留个"口子",将可以随时启动纠错程序。毕竟,人们不可能在一定时段内发现所有的安全隐患。
现在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果技术必要性暂时不能明确的情况下,一种添加剂是否能暂时保留在食品标准中?这个问题,上述声明本应回答,但没有回答。
在这次声明中,防腐剂、被膜剂并未确定有无技术必要性,但也没说明是否给予重新评估,这相当于默认两种添加剂暂时予以保留在食品标准中,是可以使用的。证明技术必要性,本是给添加剂堵口子,但这种不置可否的态度,又给添加剂重新开了个口子。
我以为,要真正堵好口子,应当明确"技术必要性"自动包含了如下意思:在一种添加剂的技术必要性得不到明确的情况下,该添加剂视同禁止使用。
"技术必要性"是《食品安全法》提出的新原则,那么新版食品标准应当依据新法精神重新修订,既有的添加剂,本应根据"技术必要性"原则予以重新评估。然而,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出台后,上述三种添加剂均得到保留,其中包括如今被禁止使用的增稠剂。这说明,重新评估或者没有进行,或者不够严格。"技术必要性"原则如要得到实现,但凡没有重新评估的添加剂,不管其技术必要性是否得到明确,都应先予排除。
曾有卫生系统人士表示,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时,因为没有人提出异议,所以大米使用防腐剂等添加剂没有被撤销。这相当于说:添加剂在做排除法,是否排除,需考虑外界是否提出"异议",无"异议"则不受理,仿佛这是民事诉讼,卫生系统不过是居间裁决罢了。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技术必要性"原则,新版食品标准需要重新洗牌,按理来讲,防腐剂、被膜剂抑或其他添加剂,它们的使用是否存在技术必要性,统统需要根据重新评估的结果来得出定论,结果只存在 "是"与"否"两种情况。如果真的不能确定,也当自动视为不符标准,应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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