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2012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郑州大学(国标代码10459),注册地址为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00号,邮政编码450001。
第三条 我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河南省唯一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学校还合作兴办有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郑州大学体育学院。
第四条 校本部现有四个校区,培养包括普通专科生、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等在内的各类人才。普通本、专科生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郑州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郑州大学(校本部)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评卷与招生工作委员会。评卷与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七条 评卷与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负责学校招生宣传和咨询等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参与新生的资格复查工作。
第八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依据教育部的有关招生政策要求,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以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为重点,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提档比例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其他省份提档比例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政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原则: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级差办法。专业分数级差的计算方法为: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2分、1分、1分、0分、0分,即第二志愿减去2分、第三志愿减去3分、第四志愿减去4分、第五志愿减去4分、第六志愿减去4分与第一志愿考生按成绩排序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
第十五条 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要求参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我校招生计划,普通类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为AB,必测为4C,技术科目为合格,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
(一)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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